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征收范围的通知
标题: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征收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00811580-7/2014-0315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5日 文 号: 屯府办〔2014〕5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5日 时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文件规定,经14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 调整如下: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标准税额为三级:一级土地年税额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1.5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屯城镇北至屯昌大道(含沿路两侧),南至环南路,西至环西路(含沿路两侧),东至环东二路(含沿路两侧)之间的区域。具体范围:环西路、新建路(含文化路)、昌盛路、环东一路、环东二路、屯昌大道(西至环西路交叉点、东至环东路交叉点)、兴业路、北干路、中山路、建民路、八一路、双拥路(红旗路)、东风路、供销路(含昌志路)、大华路、解放路、育新路(含文东路)、科技路(含文明路)、建安路、环南路等。
二级土地:1、屯城镇辖区除一级土地范围外的各区域;2、除屯城镇外,各镇政府所在地;3、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4、国营农(林)场场部。
三级土地:各镇政府(屯城镇除外)所在地以外已转成建设用地的区域。
三、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标准的通知》(屯府办〔2008〕59号)同时废止。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